政治學

利維坦

Thomas Hobbes

英文原名: Leviathan

利維坦 cover

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基礎作品,論證絕對主權和社會契約理論,寫於英國內戰期間,旨在解決維持社會秩序和防止「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的問題。

需要的基礎

先了解英國內戰和基本政治術語;追蹤人格、契約、權威與主權的定義,再評估霍布斯關於國家的論證。

出版年份
1991
難度等級
中級
學術層次
大學部
社會契約理論政治哲學自然狀態絕對主權近代早期哲學

01 / 導讀

導讀

引用

Hobbes, T. (1651). Leviathan, or the Matter, Forme, & Power of a Common-wealth Ecclesiasticall and Civill. Andrew Crooke. Free official edition: https://www.gutenberg.org/ebooks/3207

章節概要

背景與論點

《利維坦》於1651年出版,當時正值英國內戰之後。這是一部長書,分四部、共四十七章,最後有「總結與結論」。導論把共同體比作一個「人造的人」,即像鐘錶一樣由人的技藝造出來的「偉大的利維坦」:主權是人造的靈魂,官員是關節,賞罰是神經,和睦是健康,叛亂是疾病,內戰是死亡。導論宣佈的計劃是:先考察這個人造之人的材料和製造者,也就是人;再考察它如何、經由什麼契約被造出;然後考察主權者的權利與正當權力,以及什麼會使它保存或解體。

核心論證是:處在沒有共同權力狀態下的人們,處於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之中;理性指引他們通過契約走向和平;而契約需要有一個有權力強制執行的主權者。因此主權者的權威非常廣泛,霍布斯把全書相當大的篇幅用來表明,正確解讀《聖經》並不與此相矛盾。

《史丹佛哲學百科》(SEP)關於霍布斯道德與政治哲學的條目,把這描述為一種得出絕對主義結論的社會契約方法:論證從個人會同意什麼出發,最後卻為一個不可分割、不受限制的主權權威提供了正當性。

導論與第一部分第1至12章:論人

第一部分建立起政治論證所依賴的人性說明。它依次談到感覺、想像、思想的序列、言語、理性與科學、激情(自願運動)、作為審議終點的意志、理智德性、知識的對象、權力與榮譽、性情的差異,以及宗教。第6章把慾望和厭惡作為行動的開端,第10章界定權力與價值。第12章把宗教追溯到自然原因,例如對看不見的事物的恐懼和對原因的無知。

第13章:論人類的自然狀態及其幸福與苦難

這是最著名的一章。霍布斯論證,人們在身體和心智上如此平等,沒有人能主張別人不能同樣主張的利益。從平等產生不信任,從不信任產生競爭、猜疑和榮譽心,從這些產生一種戰爭狀態,其中沒有產業、技藝或社會的位置。正是在這裡,處於這種狀態中的人生被描述為「孤獨、貧困、齷齪、野蠻而短暫」(solitary, poor, nasty, brutish, and short)。是非、正義與不義的觀念不適用於這一狀態,因為它們以共同權力為前提。

第14至15章:自然法與契約

第14章把自然權利定義為每個人為保全自己而運用自己力量的自由,把自然法定義為理性發現的規則。第一條法是在可能時尋求和平,第二條是在他人也這樣做時放棄對一切事物的權利。接著討論契約以及契約何時有約束力。第15章增加了更多法則,例如遵守契約、感恩和公平,並回應那個說沒有正義這回事的「愚人」。自然法在良心上始終有約束力,但在行動上只有在有安全保障時才有約束力。

第16章:論人格、授權者與被代表之物

霍布斯把人格定義為:其言語或行為被視為他自己的,或被視為代表他人的人。這種關於授權與代表的技術性說明,是下一部分所需要的。

第17至19章:建立共同體

第17章解釋說,沒有劍的契約只是空話,所以人們把自己的權力交給一個人或一個集體,創造出我們的和平與防衛所歸屬的「有死的上帝」。第18章闡述通過設立而產生的主權者的權利:臣民不能更改政體,主權者不會喪失權利,不受契約約束,是各種學說的裁判者,也是法律的來源。第19章比較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並為君主制以及主權者對繼承的控制辯護。

第20至21章:統治權與臣民的自由

第20章區分通過設立產生的共同體與通過取得產生的共同體,並討論父權統治與專制統治。第21章把自由定義為沒有外在阻礙,因此恐懼與自由是相容的,並列舉了臣民仍保有的自由,包括被要求自殺時有反抗的權利。

第22至28章:共同體的各部分、勸告與法律

第22至25章討論從屬團體、公共官員、共同體如何養育和繁衍,以及勸告。第26至28章討論民法、罪行與辯解、懲罰與獎賞。第26章的主要論斷是,民法是主權者的命令,而自然法是其中的一部分。

第29至31章:解體、主權者的職責與自然的上帝之國

第29章列舉了削弱或瓦解共同體的設立缺陷。第30章把主權者的職務界定為謀求人民的安全,而安全不只是單純的保全。第31章通過討論上帝的自然王國開始轉向宗教。

第三部分第32至43章:論基督教共同體

霍布斯把論證擴展到《聖經》。第32章說明啟示與自然理性共同構成原則。第33至39章考察《聖經》的各書、靈、上帝之國、預言、奇蹟、永生以及「教會」一詞的含義。第40至43章討論亞伯拉罕和摩西治下上帝之國的權利、基督的職分、教會權力,以及進入天國所必需的條件,結論是在宗教事務上,世俗主權者也擁有最高權威。

第四部分第44至47章:論黑暗的王國

第四部分攻擊霍布斯認為對《聖經》的誤讀、異教宗教的遺留、空洞的哲學與荒誕的傳說。第47章問誰從這種「黑暗」中得益,並點名神職人員權力的主張作答。

總結與結論

霍布斯回到一個人能否履行一切公民義務的問題,並總結全部論證。

核心概念

第一部分

  • 人造的人:作為被造之物的共同體,其各部分與身體相對應。
  • 人類的自然狀態:平等、競爭與恐懼導致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在其中人生「孤獨、貧困、齷齪、野蠻而短暫」。

第二部分

  •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保全自己的自由,以及通向和平的理性規則:尋求和平;在他人也這樣做時放棄對一切事物的權利;遵守契約。
  • 契約與授權:人們如何創造一個以他們的名義行事的主權者。
  • 通過設立與通過取得的主權:取得主權權威的兩條不同途徑。
  • 主權與臣民的自由:權威的範圍以及剩餘的自由。

第三至四部分

  • 基督教共同體:世俗主權者是國家之內的宗教之首。
  • 黑暗的王國:來自錯誤學說的謬誤及其背後的利益。

評析

優點

  • 單一而連貫的論證。 第一部分的心理學引向自然狀態,再到自然法、契約、主權者權利和國家的解體,每一步在使用前都已有定義。
  • 精確的定義。 頁邊標題以及對自由、權利、法律、人格和權威的定義,提供了後來爭論中使用的詞彙。
  • 持續與《聖經》對話。 第三、四部分展示了霍布斯如何回應針對其理論的宗教異議,這對其接受史至關重要。

侷限

  • 篇幅與比例。 第三、四部分的篇幅幾乎與第一、二部分之和相當,只關心政治理論的讀者可能覺得它們沉重。
  • 17世紀的拼寫和慣例。 1651年的文本保留原來的拼寫、大寫和斜體,頁邊注出現在正文中。
  • 懸而未決的問題。 主張一個幾乎沒有限制、不可分割的主權者,所依據的是對人性的某種特定看法,讀者對這些前提能否支持如此強的結論看法不一。

論證的四個步驟(依據SEP)

SEP關於霍布斯道德與政治哲學的條目提供了一個有用的框架,可用來檢驗自己的閱讀。它可以概括為四個相互關聯的論斷,每一個都是批評者提出異議之處。

  1. 自然狀態。 沒有共同權力時,人類的狀態是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全書的說服力取決於這幅圖景有多令人信服。如果自然狀態並不像第13章所說的那樣嚴酷,那麼人們為擺脫它所應付出的代價,即一個不受限制的主權者,就顯得不那麼合理。
  2.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 每個人都擁有保全自己的自然權利。理性隨後得出自然法,指引人們尋求和平、在他人同樣這樣做的條件下放棄對一切事物的權利,並訂立和遵守契約。一個適合寫論文的問題是:為保全自己而可以做任何事的自由,如何變成放棄這一自由的理性義務?
  3. 絕對主義。 SEP強調,無論主權是通過設立(經由相互契約)產生,還是通過取得(經由征服或統治)產生,霍布斯都賦予主權者同樣不可分割、不受限制的權威。這是霍布斯與洛克在權威限度問題上最明顯的分歧所在。
  4. 保留的自由與義務的界限。 絕對主義並非全然無限。臣民保有一種不可轉讓的自衛自由。SEP也指出,當主權者不再能保護臣民時,政治義務即告終止。這是第21章所列自由的文本依據。它也引出一個分析上的張力:一個「絕對」的主權者,其臣民在某些條件下仍可反抗它。

關於利己主義的提醒。 許多較早的論述把第一部分解讀為一種心理利己主義學說,即認為人只會出於自利而行動。SEP指出,這曾是主流解讀,但現在已被廣泛否定。在討論霍布斯的心理學時,不要把它當作定論,而應從第6、10、13章實際主張的內容出發來論證。

在課程中的定位

《利維坦》是洛克《政府論(下篇)》的主要對應:兩者都從自然狀態和同意出發,但對權威可以受到多大限制意見不同。它延續了與把政治共同體視為自然的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的決裂,並且適合在馬基雅維利《君主論》之後閱讀,因為兩者都考慮秩序如何建立和維持。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和密爾的《論自由》隨後回應了契約傳統,馬克思與恩格斯的《共產黨宣言》和托克維爾的《論美國的民主》則轉向別的問題。

在霍布斯本人的著作中,SEP把《利維坦》與他較早的政治著作《法律要義》(Elements)和《論公民》(De Cive)並列。《利維坦》是這一論證的完整陳述,也是SEP推薦作為起點的一部。它將契約方法與絕對主義結論結合在一起,使它自然成為比較洛克與盧梭各自契約版本的參照點。

史特勞斯與克羅波西的《政治哲學史》和沃林的《政治與構想》,介紹了霍布斯在傳統中的位置。

如何使用本書

通讀全書要求很高。政治理論的標準路線是:導論、第13至21章、第26章、第29至30章,以及總結與結論;如果時間允許,可加上第6、10、12章,瞭解論證背後的心理學。第三至四部分最好有選擇地讀,例如第32、35、42、47章,以看出霍布斯如何處理宗教。

讀第13章時,注意前提是什麼,以及它們後來在哪裡被用到。列一張主權者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的清單,並對照第21章檢驗。做課程作業時,像本頁所列劍橋版這樣現代化了拼寫並附有註釋的現代版本更合適。

先讀第一、二部分,再讀第三、四部分

一條較易掌握的入門路線是集中閱讀第一、二部分。但要注意,SEP建議初讀者從《利維坦》入手,並且也要讀第三、四部分,而不只是前半部。如果你要寫的不只是一篇短文,或者你的題目涉及權威、服從或主權者對學說的控制,那麼至少閱讀第三至四部分的選讀章節是值得的。若不考慮霍布斯關於宗教權威的論述,他對主權者權力的主張就是不完整的。

閱讀時可隨身帶著的問題

  • 在第13章中,人性的哪些特徵產生了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這一論證是否需要人是純粹自私的?(參見上文關於利己主義的提醒。)
  • 在第14至15章中,自然權利與自然法是什麼關係?霍布斯為什麼認為契約需要「劍」?
  • 在第18章和第20章中,無論主權是通過設立還是通過取得而來,主權者的權利真的相同嗎?
  • 在第21章中,哪些自由得以保留?如果保護停止了,會有什麼後果?

版本與來源

本導讀依據古登堡計劃電子書 #3207 所收錄的1651年文本;該文本以根據初版整理的企鵝經典(Pelican Classics)版為底本,保留了原來的拼寫。「評析」中的詮釋框架依據《史丹佛哲學百科》條目〈霍布斯的道德與政治哲學〉(Hobbes's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hobbes-moral/)。

版本與書目來源

本頁列出的是Richard Tuck編的劍橋1991版,即1651年英文版《利維坦》的現代版本。據SEP,霍布斯後來對本書作了拉丁文修訂,於1668年出版。本導讀和古登堡文本都不依據該拉丁文版本。

古登堡的免費文本收錄霍布斯原來的《利維坦》,包含全部四部及總結與結論,本導讀介紹的正是這一原始論證。但它不是Tuck的現代版本:沒有Tuck的導論與現代編輯註釋,頁碼也不相同。該文本在美國屬公版;其他地區的讀者應核對當地版權條件。

館藏目錄:印第安納大學圖書館

常見課程指定閱讀

近期:

  • 佛羅里達大學榮譽課程 IDH2930,2024年春季(Collins): 跨第一至四部分的細讀(例如第一部分第1至6章至第12章、第14至16章;第二部分第17至21章及後面論國家的各章;第三、四部分選讀章節,包括第42章和第45至47章,另加總結與結論)。(課程大綱PDF)
  • 喬治亞大學 POLS 4020,2023年春季: 第一至二部分選讀章節(第5、6、11、13章;第14至17章;第18章;第21章)。(課程大綱PDF)

較早的存檔課程(全書研討課):

  • 巴德學院 PT 298,2021年春季: 逐週完整閱讀第一至四部分。(課程大綱PDF)

入門閱讀順序見上文「先讀第一、二部分,再讀第三、四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