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經典教材推薦
經典教材推薦
引用:
Bradley, A. W., Ewing, K. D., & Knight, C. J. S. (2018).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17th ed.). Pearson Education.
章節總結:
第一部分:淵源、結構與原則
憲法——其含義與淵源
本章介紹憲法的基本概念和定義,概述其在法律框架內的意義和範圍。它區分了法令等正式淵源和慣例等非正式淵源。
聯合王國的結構
本章涵蓋了英國的歷史和當代結構,包括其組成部分(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的作用以及權力下放的影響。
議會至上
本章討論議會至上的演變及其當代含義。它論述了議會至上的持續性質,儘管英國曾是歐盟成員以及《人權法》的影響。
本章審視對議會至上的挑戰,包括司法審查、權力下放和脫歐的潛在影響。
法治
通過其歷史發展和當前應用探索法治。本章討論法治對法律可預測性、問責制和公平性的意義。
本節涵蓋法治在當代背景下的應用,如反恐、司法獨立和行政司法。
負責任和可問責的政府
本章概述了集體和個人部長責任的原則,詳述它們如何確保政府問責制。
本節討論追究政府問責的各種機制,包括議會監督、公共調查和司法的作用。
聯合王國與歐盟
本章審視英國歐盟成員資格產生的法律義務以及這些義務的憲法影響。它包括對《歐盟(退出)法》及其潛在影響的詳細分析。
本章討論脫歐的新興法律影響,包括憲法格局的變化和持續談判。
第二部分:政府機構
議會的組成
本節涵蓋下議院和上議院的組成、它們在英國政府中的作用和功能。它包括對選舉制度、政黨和選舉實施的討論。
議會的作用與職能
本節解釋議會的核心立法、監督和代表職能。它詳述議會如何制定法律、辯論國家事務和授權政府支出。本節強調議會在通過質詢部長、委員會調查和辯論來追究行政部門責任方面的作用。它還涵蓋代表職能,即議會議員(MPs)為其選民倡議並有助於塑造公共政策。
議會的特權與權力
本節概述議會享有的獨特法律特權,如議會程序中的言論自由(由《1689年權利法案》第9條保障)、專屬認知原則(議會規範自身事務的權利)以及傳喚證人和要求文件的權力。這些特權對於使議會在沒有外部干預的情況下履行其立法和監督職能至關重要,從而支持立法過程的完整性和獨立性。
王室與皇室特權
本節描述王室的憲法作用,現在主要是禮儀性的,真正的政治權威由民選部長行使。它審視皇室特權——歷史上賦予君主的剩餘權力,如簽發護照、處理外交事務和授予榮譽。本節討論在現代,這些權力如何由政府部長行使並受到法律和憲法限制,包括司法審查。
內閣、政府部門與公務員制度
本節解釋內閣作為由主要政府部長組成的高級決策機構的結構和功能。它討論政府部門的組織,每個部門由部長領導,負責特定的政策領域和實施。本節還涵蓋公務員制度,強調其公正性、永久性和政治中立的原則,以及在支持部長和提供公共服務方面的基本作用。
公共機構與公共任命
本節總結英國不同類型的公共機構,包括非部門性公共機構(NDPBs)、執行機構和諮詢委員會。它解釋這些機構如何在與部長保持適當距離的情況下執行特定的政府職能。本節還描述公共任命的過程和重要性,這確保了這些機構治理中的適當監督、專業知識和問責制。
法院與司法管理
司法獨立與任命:本節涵蓋司法獨立的原則和司法任命的過程。它強調獨立司法機構在維護法治中的重要性。
法庭蔑視與司法管理:本章探索管理法庭蔑視的法律和更廣泛的司法管理,包括各種司法機構的作用和確保公平審判的程序。
第三部分:個人自由與人權
人權法案
《歐洲人權公約》的納入:本節涵蓋司法獨立的原則和司法任命的過程。它強調獨立司法機構在維護法治中的重要性。
關鍵條款與案例:本章探索管理法庭蔑視的法律和更廣泛的司法管理,包括各種司法機構的作用和確保公平審判的程序。
自由權與警察權力
法律保護與警察權威:本章概述個人自由的法律保護和警察權力的範圍。它包括對逮捕、拘留、搜查和扣押的討論。
問責制與救濟:本節審視追究警察濫用權力責任的機制以及權利受到侵犯的個人可獲得的救濟。
隱私權與監控權力
法律框架與保護:本章探索保護隱私權的法律框架,包括資料保護法和管理監控的法規。 挑戰與發展:本節討論隱私權面臨的當代挑戰,如監控技術的進步和政府資料收集實踐的影響。
言論自由權:
法律保護與限制:本章概述言論自由的法律保護和可以限制它的情況。它涵蓋審查制度、誹謗和公共秩序犯罪等問題。
判例法與爭議:本節分析與言論自由相關的重要判例法和當代爭議,包括自由言論與防止傷害保護之間的平衡。
結社與集會自由:
法律權利與限制:本章審視結社與集會自由的法律權利,包括組建政黨、工會和抗議權。
公共秩序與限制:本節討論對這些自由的限制,如對公共集會的限制和維護公共秩序的法律框架。
國家安全與官方機密:
安全服務與法律框架:本章涵蓋管理國家安全和安全服務運營的法律框架。它包括對情報機構、監控權力和保護官方機密的討論。
平衡安全與透明度:本節審視國家安全利益與政府運營透明度和問責制需要之間的平衡。
特殊與緊急權力:
對危機的立法回應:本章探索特殊和緊急權力的立法框架,包括應對恐怖主義和其他國家緊急情況的措施。
對公民自由的影響:本節討論緊急權力對公民自由的影響,強調防止濫用的保障措施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行政法
什麼是行政法?
本章提供行政法的概述、其功能及其發展歷程。它涵蓋法律與行政過程之間的關係。 司法審查:本節審視司法審查的理由、程序和救濟,強調司法機構在監督行政行為和確保合法性方面的作用。
範圍與發展
本章提供行政法的概述、其功能及其發展歷程。它涵蓋法律與行政過程之間的關係。
授權立法
本章提供授權立法的概述、其功能及其發展歷程。它涵蓋法律與行政過程之間的關係。
司法審查
本節審視司法審查的理由、程序和救濟,強調司法機構在監督行政行為和確保合法性方面的作用。
公共當局的責任
法律問責制:本章討論公共當局在侵權、合同和其他法律背景下的責任。它包括對王室豁免權和管理公共當局責任的法律原則的討論。
判例法與例子:本節提供說明公共當局責任原則和因公共行為受到傷害的個人可獲得救濟的例子和判例法。
關鍵概念:
議會至上
歷史演變: 議會至上意味著議會是英國的最高法律權威,能夠制定或終止任何法律。這一原則的歷史演變突出了權力從君主制向議會的逐漸轉移。
當代相關性: 儘管面臨來自歐盟成員資格和《人權法》的挑戰,議會至上仍然是英國憲法的基石。然而,脫歐和權力下放引入了新的複雜性和潛在限制。
法治
原則: 法治強調所有個人和機構都要服從並在法律下承擔責任。它包括法律確定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接受司法的原則。
應用: 法治適用於各種背景,如限制政府權力、保護基本權利和確保公平司法程序。
負責任和可問責的政府
集體責任: 這一原則意味著所有政府部長對政府政策和決定承擔集體責任。如果政府在不信任投票中被擊敗,所有部長必須辭職。
個人部長責任: 部長對其個人行為和其部門的行為向議會負責。這確保了審查和追究部長決定責任的機制。
《1998年人權法》
《歐洲人權公約》的納入: 《人權法》將《歐洲人權公約》納入英國法律,允許個人在國內法院尋求人權侵犯的救濟。
關鍵條款: 該法案包括生命權、禁止酷刑、公平審判權和隱私權等權利。它對英國人權法理學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司法審查
審查理由: 司法審查允許法院審查公共當局所作決定或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理由包括非法性、程序不公和非理性。
程序與救濟: 司法審查過程包括特定程序和潛在救濟,如撤銷令、禁止令和非法性聲明。
權力下放
結構與權力: 權力下放指將權力從中央政府委託給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的地方政府。每個下放政府具有不同程度的立法權力。
對憲法結構的影響: 權力下放重塑了英國的憲法結構,創造了更複雜和多層次的治理體系。它提出了關於權力分配以及地方自治與中央控制之間平衡的問題。
王室與皇室特權
特權權力: 王室與皇室特權指君主在政府建議下行使的權力。這些權力包括解散議會、任命部長和批准立法的能力。
限制: 王室與皇室特權受到憲法和法律限制,包括議會主權原則和《人權法》。
言論與結社自由
法律保護: 言論自由權受到普通法、法令和《歐洲人權公約》等國際協議的保護。這包括自由說話、寫作和出版的權利,但受到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等理由的限制。
公共秩序與規制: 結社自由包括組建和加入團體的權利,包括政黨和工會。法規可能限制這些自由以確保公共秩序和安全。
行政法
職能與範圍: 行政法管理政府行政機構的活動。它確保這些機構在其法定權力範圍內行事並遵守公平、合理和透明的原則。
法庭與調查: 行政法包括法庭和公共調查等機制,以在行政框架內解決爭議和調查問題。
國家安全與官方機密
法律框架: 國家安全法規範情報機構的活動和官方機密的保護。這些法律旨在平衡國家安全需要與個人權利和自由。
監督與問責制: 有機制監督並確保安全機構的問責制,如議會委員會和獨立監管機構。
特殊與緊急權力
立法措施: 特殊和緊急權力包括在危機期間授予政府特別權力的法律,如《2004年民事應急法》。這些權力可能影響公民自由並需要仔細監督。
對公民自由的影響: 緊急權力的使用引起對潛在濫用的關注以及在緊急情況下保護個人權利的保障措施的必要性。
司法獨立
原則與保護: 司法獨立確保法官能夠在不受政治壓力或影響的情況下作出決定。它對維護法治和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至關重要。
挑戰與改革: 本章討論司法獨立面臨的持續挑戰和旨在加強司法機構自主權和完整性的近期改革。
批判分析:
議會至上與脫歐:
優點: 議會至上原則在建立英國作為具有強大、集中立法權威的主權國家方面發揮了根本作用。它允許議會靈活應對不斷變化的政治和社會條件,而不受根深蒂固的法律條款約束。
批評: 脫歐暴露了議會至上原則的脆弱性。公投結果和隨後的議會操作展示了議會主權可能與透過公投表達的直接民主授權產生衝突的系統的複雜性和緊張關係。挑戰在於調和議會至上與人民透過公投表達的意志。
法治與反恐:
優點: 法治確保公共當局的所有行為都有法律依據,個人能夠接受司法。這一原則對於維護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和保護個人權利至關重要。
批評: 反恐措施經常考驗法治的邊界。《2000年恐怖主義法》和《2016年調查權力法》等法律授予安全機構廣泛權力,可能破壞公民自由。國家安全與個人權利之間的平衡仍然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對此類權力的適當範圍和監督存在持續辯論。
負責任政府與部長問責制:
優點: 集體和個人部長責任原則確保政府行為受到審查,部長對其行為和決定承擔責任。這促進了政府的透明度和問責制。
批評: 在實踐中,部長問責制可能因政治考慮和政黨忠誠而被削弱。儘管存在重大失誤但部長避免辭職的情況突出了這些原則的局限性。問責機制的有效性取決於政治意願和議會監督的穩健性。
《1998年人權法》:
優點: 透過《1998年人權法》將《歐洲人權公約》納入英國法律加強了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它允許個人在國內法院尋求救濟,並影響了英國人權文化的發展。
批評: 《人權法》面臨政治挑戰,一些人主張廢除或用《英國權利法案》替代它。批評者認為該法案有時與議會主權衝突,可能導致司法越權。在保護權利與尊重民主決策制定之間保持平衡是一個持續的挑戰。
司法審查:
優點: 司法審查是對公共權力行使的關鍵制衡,確保公共當局的決定和行為符合法律。它維護合法性、理性和程序公平的原則。
批評: 司法審查的擴展引起了對司法激進主義的關注,即法院被認為侵犯了行政和立法部門的領域。這種緊張關係提出了關於司法干預行政和政治事務的適當限制的問題。
權力下放與憲法複雜性:
優點: 權力下放允許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有更大的地方自治和對當地需求的回應性。它反映了英國多樣化的政治和文化景觀。
批評: 權力下放引入了憲法複雜性和下放政府與中央政府之間的潛在衝突。蘇格蘭獨立運動和對脫歐的不同方法等問題突出了在適應地方多樣性的同時維持統一憲法框架的挑戰。
王室與皇室特權:
優點: 皇室特權為行政部門提供了在某些領域無需議會批准即可行動的靈活性,這在緊急情況下或處理外交事務時可能有用。
批評: 在沒有充分議會監督的情況下使用特權權力可能破壞民主問責制。最近的司法決定,如米勒案,強調了對這些權力進行更大審查和限制的必要性,以確保它們以符合憲法原則的方式行使。
言論與結社自由:
優點: 對言論和結社自由的法律保護對充滿活力的民主制度至關重要。它們使個人能夠參與公共話語、批評政府和集體組織。
批評: 這些自由可能因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防止傷害等理由而受到限制。確定保護這些權利與施加必要限制之間的適當平衡具有挑戰性。仇恨言論法和抗議限制的爭議說明了在這種平衡中導航的困難。
行政法與公共問責制:
優點: 行政法提供了追究公共當局責任並確保它們在其法定權力範圍內行事的機制。它包括司法審查、法庭和公共調查等程序。
批評: 行政法的複雜性可能使個人難以導航和獲得司法。也有對救濟有效性和支持行政司法的可用資源的關注。確保行政法保持可及和有效是一個持續關注。
國家安全與公民自由:
優點: 管理國家安全和保護官方機密的法律對於保護國家安全和保護敏感資訊是必要的。它們為情報機構的運營提供法律框架。
批評: 濫用國家安全權力的潛力對公民自由構成重大風險。監督機制對於防止濫用這些權力並確保以國家安全名義採取的行動是適度和正當的至關重要。
特殊與緊急權力:
優點: 特殊和緊急權力使政府能夠迅速有效地應對危機,如自然災害、恐怖主義襲擊和流行病。這些權力對維護公共安全和秩序至關重要。
批評: 緊急權力的使用可能導致公民自由和民主程序的暫停。確保這些權力受到嚴格監督並僅在絕對必要時使用對防止濫用和保護民主價值觀至關重要。
司法獨立:
優點: 司法獨立是法治的基礎,確保法官能夠在不受政治壓力或影響的情況下作出決定。它對維護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至關重要。
批評: 司法獨立可能受到政治壓力、公眾批評和不充分保障措施的威脅。確保司法機構保持獨立並充分免受外部影響的保護對法律制度的完整性至關重要。
現實世界應用與例子:
議會至上與脫歐:
例子: 脫歐過程生動說明了議會至上及其限制。在R (Mille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xiting the European Union (2017)案中,英國最高法院裁決政府不能在沒有議會法案的情況下觸發《里斯本條約》第50條。這一決定強化了重大憲法變革需要議會批准的原則。
應用: 這個案例強調了議會在監督重大國家決定中的作用,突出了在脫歐過程中需要議會同意。它也展示了司法機構在維護議會主權對抗行政越權方面的作用。
反恐中的法治:
例子: 《2016年調查權力法》(經常被稱為「窺探者憲章」)擴大了英國情報機構的監控能力,引起對安全與隱私之間平衡的關注。該法案允許批量收集通訊資料和網路紀錄。
應用: 這項立法在法院受到挑戰,批評者認為它透過授予國家過度權力而違反法治,且沒有充分的保障措施。持續的法律挑戰和公眾辯論突出了國家安全與個人權利之間的緊張關係。
部長問責制與政府透明度:
例子: 2018年曝光的「疾風一代」醜聞涉及對有權在英國居住的英聯邦公民的錯誤拘留和驅逐。醜聞導致內政大臣安伯·拉德在被揭露她在驅逐目標問題上誤導議會後辭職。
應用: 這一事件突出了部長問責制和透明度的重要性。它展示了議會監督的機制以及未能履行責任的部長的後果。
《1998年人權法》:
例子: 在A and Others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04)案中,上議院(現最高法院)裁決《2001年反恐、犯罪與安全法》規定的對外國恐怖嫌疑人無限期拘留而不審判與《1998年人權法》不符。具體而言,它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自由與安全權)和第14條(禁止歧視)。
應用: 這個案例展示了《人權法》在保護個人權利對抗不成比例的國家行為方面的力量。它也顯示了司法機構在解釋和執行國內法人權保護方面的作用。
司法審查與行政行為:
例子: 在R (UNISON) v Lord Chancellor (2017)案中,最高法院裁決政府引入就業法庭費用是非法的,因為它實際上剝奪了接受司法的機會。費用被發現對許多個人來說是禁止性的,破壞了公平審判權。
應用: 這個案例說明了司法審查在保障基本權利和確保行政行為合法合理方面的關鍵作用。它強化了司法機構制衡行政權力和保護司法途徑的能力。
權力下放與地方自治:
例子: 蘇格蘭議會對教育和醫療政策的處理展示了權力下放的影響。例如,蘇格蘭在學費和處方費方面實施了與英國其他地區不同的政策。
應用: 權力下放允許反映地方偏好和需求的定制政策制定。它突出了統一國家內地方自治的好處,同時也提出了關於國家政策一致性和協調性的問題。
皇室特權與司法監督:
例子: R (Miller) v Prime Minister (Miller 2) (2019)案涉及首相建議女王在脫歐談判期間中止議會五週。最高法院裁決中止是非法的,因為它阻撓或阻止議會履行其憲法職能而沒有合理理由。
應用: 這個案例展示了司法機構審查和限制特權權力行使的意願。它確認了即使涉及特權權力的行政行為也必須受到法律和憲法約束的原則。
數位時代的言論自由:
例子: PJS v News Group Newspapers Ltd (2016)案涉及阻止發布名人私生活詳細資訊的隱私禁令。最高法院維持禁令,在隱私權與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平衡。
應用: 這個案例說明了在數位媒體背景下平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的持續挑戰。它強調了法律框架在保護個人權利的同時允許新聞自由的重要性。
行政法與公共問責制:
例子: 為調查2017年格倫費爾塔火災的原因和後果而設立的格倫費爾塔調查突出了公共調查在行政法中的作用。調查旨在確保問責制並防止未來悲劇。
應用: 公共調查作為行政問責制的重要工具,允許對公共失敗進行徹底調查並提供改革建議。它們在維護公眾信任和確保政府行為受到審查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國家安全與監督機制:
例子: 議會情報與安全委員會(ISC)監督英國情報機構的運營,包括軍情五處、軍情六處和政府通訊總部。ISC就國家安全問題向議會報告,確保情報活動合法進行。
應用: 像ISC這樣的監督機制對於平衡國家安全需要與個人權利至關重要。它們對情報機構的活動提供制衡,促進透明度和問責制。
衛生危機中的特殊與緊急權力:
例子: COVID-19大流行期間,英國政府根據《1984年公共衛生(疾病控制)法》和《2020年冠狀病毒法》援引緊急權力,實施封鎖、隔離措施和其他限制以控制病毒傳播。
應用: 大流行期間緊急權力的使用突出了需要穩健的法律框架和監督以確保這些權力被適當使用且不會不成比例地侵犯公民自由。它也展示了明確溝通和公眾信任對緊急措施有效性的重要性。
司法獨立與公眾信心:
例子: 英國法官的任命和任期設計確保司法獨立。例如,司法任命委員會(JAC)基於能力選擇法官,法官享有任期保障,意味著他們不能在沒有重大理由的情況下被免職。
應用: 這些保障措施透過確保法官公正且免受政治影響有助於維護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心。司法獨立對維護法治和確保公正司法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