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經典教材推薦
經典教材推薦
引用
Choo, A. L-T. (2018). Evidence (5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章節總結
前言與導言
Andrew L.-T. Choo的《證據法》第五版前言強調了本版的更新和修訂,包括《刑事程序規則》、《刑事實踐指引》和PACE實務守則的變化。它還涉及重要的案例法發展,並納入了來自各司法管轄區的新二級資料。
第1章:導言
提供證據法基礎概念的概述,包括爭議事實、相關性、可採性、證據權重、直接和間接證據、證言和實物證據,以及排除規則和酌情權的作用。它還討論陪審團審判和1998年《人權法》的影響。
第2章: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
探討舉證責任的分配以及刑事和民事案件中所需的不同證明標準。本章強調這些原則在確保公正審判和防止司法錯誤方面的重要性。
第3章:證據進程
審查對抗制傳統和審判中證據呈現的順序。它涵蓋主問、交叉詢問和復問,突出每個證人詢問階段的策略和法律規則。
第4章:自白
討論管理自白可採性的法律框架,包括強制性和酌情性排除、後續自白的污染,以及與精神障礙相關的警告。它還涉及自白在多被告案件中的使用以及法庭外審理的程序方面。
第5章:沉默權與反對自證其罪的特權
分析支撐沉默權和反對自證其罪特權的法律原則,包括法定修改和《歐洲人權公約》(ECHR)的影響。本章討論這些權利在各種情況下的法律和實際含義,如警察審訊和法庭程序。
第6章:身份識別證據
專注於目擊者身份識別相關的問題,包括錯誤身份識別的風險和緩解這些風險的法律保障。本章回顧Turnbull準則、身份識別證據的酌情排除,以及身份識別程序中照片和影片記錄的使用。
第7章:調查不當行為
探討透過不當或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的排除,包括違反ECHR和臥底警察行動。本章涉及威嚇警察不當行為與確保可靠證據不被不當排除之間的平衡。
第8章:公共利益豁免權及相關事項
討論公共利益豁免權(PII)的概念,包括法律發展、類別和內容主張,以及保護敏感資訊與確保公正審判之間的平衡。本章還涉及保密和2000年《資訊自由法》等相關問題。
第9章:法律專業特權
審查法律專業特權的範圍和限制、反對自證其罪的特權以及無損害談判。它還考慮其他專業特權和特權可能喪失的條件。
第10章:品格證據
回顧品格證據在民事和刑事程序中的相關性和可採性。本章討論管理引入良好和不良品格證據的法律原則以及對陪審團認知的潛在影響。
第11章:傳聞證據
分析傳聞規則及其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的例外。本章回顧圍繞傳聞規則的持續辯論、法定改革以及適用傳聞例外的實際挑戰。
第12章:專家證據
討論專家證據的可採性和評估、事實與意見的區別以及專家使用傳聞。本章還涉及專家證據的呈現、專家之爭以及專家證言的披露要求。
第13章:證人
探討管理證人勝任能力和強制作證的規則、佐證要求,以及旨在減輕證人特別是弱勢個體負擔的措施。
第14章:證明的替代途徑
涵蓋證明的替代方法,如正式承認、司法認知和推定。本章強調這些機制在簡化證據程序和確保司法效率方面的作用。
關鍵概念
1. 爭議事實與附帶事實
爭議事實: 對決定案件結果至關重要的事實,是當事人需要證明或反駁的主要事實。
附帶事實: 與爭議事實間接相關,經常用於建立背景、可信度或背景資訊。
2. 相關性、可採性與證據權重
相關性: 證據必須與爭議事實有邏輯聯繫。
可採性: 證據是否可以被法院合法考慮,由規則和法規管理。
證據權重: 被接受證據的重要性或說服價值,由事實認定者決定。
3.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 直接證明事實的證言或材料,如目擊者證言。
間接證據: 需要推理將其與事實結論聯繫起來,如指紋證據。
4. 證言證據與實物證據
證言證據: 證人在宣誓下作出的陳述。
實物證據: 向法院呈現的物理對象,如武器、文件或數位記錄。
5. 排除規則與酌情權
強制性排除: 自動禁止某些證據的規則,如非法獲得的自白。
酌情性排除: 法官可基於不公平偏見或可靠性擔憂等因素排除證據。
6. 舉證責任
法律舉證責任: 當事人證明爭議事實的責任。
證據舉證責任: 產生足夠證據供法院考慮某問題的義務。
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的情況,由於對無罪推定的影響而經常引起爭議。
7. 證明標準
刑事案件: 「排除合理懷疑」——最高標準,反映刑事定罪的嚴重後果。
民事案件: 「證據占優勢」——較低標準,適合解決私人爭議。
8. 沉默權與反對自證其罪的特權
沉默權: 保護個人不被強制對自己不利作證,特別是在警察詢問和審判期間。
反對自證其罪的特權: 防止人被迫提供可能導致其被起訴的證據。
9. 身份識別證據
Turnbull準則: 確保目擊者身份識別可靠性的司法準則,要求對陪審團進行警示指導。
照片和影片證據: 用於身份識別隊列和其他身份識別程序,受到嚴格法律標準約束以防止誤認。
10. 公共利益豁免權(PII)
類別主張: 被認為不受披露豁免以保護公共利益的廣泛文件或資訊類別。
內容主張: 特定文件或資訊,其披露會損害公共利益。
平衡測試: 法院權衡披露需要與對公共利益的潛在損害。
11. 法律專業特權
保密溝通: 保護法律顧問與其客戶之間的溝通,以確保坦率建議和有力的法律代理。
訴訟特權: 延伸至為預期訴訟準備的文件。
特權放棄: 如果保密性被持有人違反或放棄,特權可能喪失。
12. 品格證據
良好品格: 用於支持被告的可信度或表明他們不太可能犯下被指控的罪行。
不良品格: 可以在某些條件下引入,如當其與案件中的問題相關或反駁良好品格聲明時。
13. 傳聞證據
定義: 法庭外作出的陳述,用以證明所斷言事項的真實性。
例外: 各種法定和普通法例外允許傳聞,如臨終宣言、商業記錄和不利於利益的陳述。
可靠性擔憂: 傳聞通常被排除,因為驗證陳述人可信度和不公平偏見的潛在問題。
14. 專家證據
可採性: 專家可就需要專業知識以協助法院的事項作證。
可靠性: 法院審查專家意見所依據的方法和原則以確保可靠性。
終極問題規則: 專家不應對法院必須決定的最終問題提供意見,保留事實認定者的作用。
15. 證人勝任能力與強制作證
勝任能力: 證人作證的法律能力,通常所有人都有勝任能力,除非被特定規則取消資格。
強制作證: 證人是否可以被法律義務作證,在刑事案件中有某些例外如配偶特權。
16. 弱勢證人的特殊措施
1999年青少年司法與刑事證據法: 提供諸如屏障、影片連結和中介等特殊措施,以協助弱勢證人提供證據。
批判分析
1. 爭議事實與附帶事實
爭議事實與附帶事實之間的區別對於將審判重點集中在最相關資訊上至關重要。然而,保持這種重點可能具有挑戰性,特別是在複雜案件中,附帶事實可能過度影響陪審團。法官必須仔細處理這些區別,以確保公正審判同時避免不必要的偏離。
2. 相關性、可採性與證據權重
相關性和可採性是基礎原則,確保只有相關和法律上可接受的證據被呈現。然而,相關性的決定可能是主觀的,導致司法決定的變化。此外,證明價值與偏見影響之間的平衡經常複雜化可採性決定。雖然規則和法規提供指導,司法酌情權發揮重要作用,引入潛在不一致性。
3.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雖然直接證據是直接的,間接證據需要仔細處理以避免錯誤推論。間接證據的可靠性經常取決於事實認定者所作的邏輯聯繫。如Timothy Evans案的定罪,後因錯誤依賴間接證據而獲赦免,突出了此類案件的潛在陷阱和謹慎的必要性。
4. 證言證據與實物證據
證言證據的可靠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賴證人的可信度和記憶,這可能受各種因素影響,包括壓力和暗示性詢問。實物證據雖然有形,也不能免疫污染或保管鏈錯誤等問題。兩種形式的證據都需要嚴格審查以確保完整性和可靠性。
5. 排除規則與酌情權
強制性和酌情性排除作為防範不可靠或不公平獲得證據的保障。然而,這些規則的應用可能引起爭議。例如,排除透過非法搜查獲得的證據平衡了保護個人權利與有效執法需要。PACE第78條等法規下的酌情排除經常依賴法官對公平性的認知,可能導致不同結果。
6.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原則維護刑事案件中的無罪推定和民事案件中的證據占優勢。然而,某些抗辯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如精神錯亂)可能引起爭議,因為它似乎轉移了傳統的無罪推定。這種緊張關係在R v. Lambert等案件中得到體現,上議院維持了舉證責任倒置但承認其與人權原則的潛在衝突。
7. 證明標準
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不同標準反映了司法決定的不同後果。刑事案件的高標準旨在防止錯誤定罪,但也使獲得定罪更具挑戰性。民事案件的較低標準與民事司法的補償性質一致,但可能引起對潛在不公正結果的擔憂,特別是在涉及詐欺等嚴重指控的案件中。
8. 沉默權與反對自證其罪的特權
這些保護對於確保嫌疑人和被告的公正待遇是基礎的。然而,法定修改和司法解釋,如1999年青少年司法與刑事證據法下的修改,可能使其應用複雜化。Ibrahim v. UK等案例說明了保護這些權利與允許有效調查和起訴犯罪之間的微妙平衡。
9. 身份識別證據
目擊者身份識別的可靠性是持續關注的問題,考慮到人類記憶的充分記錄問題。Turnbull準則旨在緩解這些風險,但基於錯誤身份識別的錯誤定罪繼續發生。這一法律領域需要持續關注,以確保身份識別程序既有效又公平,如Ronald Cotton案所見,他因錯誤的目擊者證言而被錯誤定罪。
10. 公共利益豁免權(PII)
PII用於在確保伸張正義的同時保護敏感資訊。然而,確定什麼構成公共利益可能引起爭議,如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所見。透明度與保密之間的平衡需要仔細的司法考慮,以避免破壞公共安全或公正審判權。
11. 法律專業特權
法律專業特權確保客戶與其律師之間的坦率溝通,對有效的法律代理至關重要。然而,當特權受到爭議時出現挑戰,特別是在涉及法律專業人員詐欺或不當行為指控的案件中。特權放棄的潛在可能性進一步使事情複雜化,如無意披露可能導致重大法律後果的案件所見。
12. 品格證據
引入品格證據可能顯著影響陪審團的認知,引起對公平性的關注。良好品格證據可以支持可信度,而不良品格證據可能使陪審團對被告產生偏見。2003年刑事司法法為接受不良品格證據提供特定門徑,但其應用需要仔細的司法管理以防止過度偏見。
13. 傳聞證據
傳聞規則旨在排除不可靠證據,但眾多例外可能導致複雜性和不一致性。關於傳聞可靠性與其在某些情況下(如證人不可獲得)必要性的辯論繼續發展。ECHR特別是透過第6條的影響,為傳聞可採性增加了另一層審查,如Al-Khawaja and Tahery v. UK等案例所見。
14. 專家證據
專家證言在涉及技術或專業知識的案件中可能是關鍵的。然而,專家證據的可靠性依賴專家的資格和其方法的合理性。「專家之爭」經常使審判複雜化,對立的專家提供衝突的證言。終極問題規則尋求保留陪審團的作用但可能限制專家意見的有用性。
15. 證人勝任能力與強制作證
管理證人勝任能力和強制作證的規則確保只有可信的證人作證。然而,對弱勢證人或與當事人有某些關係者的例外可能使審判複雜化。挑戰在於平衡可靠證言的需要與保護證人權利。
16. 弱勢證人的特殊措施
1999年青少年司法與刑事證據法下的特殊措施旨在保護弱勢證人並促進其證言。雖然這些措施是必要的,其實施可能不一致,這種措施在確保可靠證言方面的有效性仍然是持續評估的主題。
現實世界應用與例子
1. 爭議事實與附帶事實
案例:R v. Woolmington (1935)
- 這個里程碑案例強調了區分爭議事實與附帶事實的重要性。被告被指控謀殺其妻子,聲稱是意外。上議院重申控方必須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被告有罪,突出了爭議事實對案件結果的核心性。
2. 相關性、可採性與證據權重
案例:R v. Turner (1975)
- 在此案中,精神病學證據的相關性和權重受到審查。法院決定專家證據只有在提供超越常識的資訊時才應被接受,從而強調評估證據相關性和權重所需的仔細平衡。
3.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案例:R v. McGreevy (1973)
- 上議院在此案中處理間接證據的使用,被告基於一系列間接證據被定罪。判決強調陪審團在從間接證據得出推論時必須謹慎,確保與爭議事實的邏輯聯繫。
4. 證言證據與實物證據
案例:R v. Kelly (1999)
- 此案涉及從皇家外科醫學院盜竊人體部位,證言證據和實物證據都發揮了關鍵作用。證人的證言和被盜人體部位的物理證據為法院決定提供了全面基礎。
5. 排除規則與酌情權
案例:R v. Sang (1980)
- 法院認為,如果透過不公平手段獲得的證據的接受會不利影響程序的公平性,法官有權排除此類證據。此案突出了酌情排除的應用以維護司法程序的完整性。
6. 舉證責任
案例:R v. Lambert (2001)
- 在此案中,上議院處理了1971年《濫用毒品法》下的舉證責任倒置。法院維持了舉證責任倒置但承認了此條款與無罪推定之間的緊張關係,說明了在刑法中分配舉證責任的複雜性。
7. 證明標準
案例:Re B (Children) (2008)
- 這個涉及性虐待指控的民事案件突出了民事案件中證明標準的應用。上議院確認標準是證據占優勢,強調指控的嚴重性不會改變標準,只會改變滿足標準所需的證據品質。
8. 沉默權與反對自證其罪的特權
案例:R v. Murray (1996)
- 歐洲人權法院裁決,在有保障措施的情況下,從被告沉默中得出不利推論可能與ECHR兼容。此案說明了沉默權和反對自證其罪特權在更廣泛人權框架內的細緻應用。
9. 身份識別證據
案例:R v. Treadaway (1997)
- Treadaway基於不可靠的身份識別證據被錯誤定罪。此案導致警察身份識別程序的重大改革,強化了嚴格遵守Turnbull等準則以防止司法錯誤的需要。
10. 公共利益豁免權(PII)
案例:Conway v. Rimmer (1968)
- 上議院認識到平衡公共利益與公正審判需要的必要性。此案為PII的應用設立了重要先例,強調並非所有政府持有的資訊都應免於披露。
11. 法律專業特權
案例:R v. Derby Magistrates' Court, ex parte B (1996)
- 上議院強化了法律專業特權的絕對性質,裁決即使為了正義利益也不應被推翻。此案強調了特權在確保律師與其客戶之間保密溝通的關鍵作用。
12. 品格證據
案例:R v. Z (2000)
- 上議院考慮了以前無罪釋放作為不良品格證據的可採性。法院裁決如果此類證據具有實質證明價值,可以被接受,突出了處理品格證據時所需的仔細平衡。
13. 傳聞證據
案例:R v. Horncastle (2009)
- 此案涉及傳聞證據與ECHR的兼容性。最高法院維持了特定法定條款下傳聞的使用,斷言如果伴有充分保障措施,此類證據可以被接受。裁決強調了平衡傳聞證據可靠性與被告權利的重要性。
14. 專家證據
案例:R v. Dallagher (2002)
- 上訴法院基於專家提供的不可靠耳印證據撤銷了定罪。此案突出了專家證據所需的嚴格審查以及依賴有缺陷專家證言的潛在後果。
15. 證人勝任能力與強制作證
案例:R v. A (2001)
- 兒童證人的勝任能力是此案的核心,法院確定如果兒童能夠理解問題並提供連貫答案,他們就有作證勝任能力。此決定強調了證人勝任能力的發展方法和對弱勢證人的保護。
16. 弱勢證人的特殊措施
案例:R v. Camberwell Green Youth Court, ex parte D (2005)
- 上議院維持了對弱勢證人使用特殊措施,包括影片連結和中介。此案說明了旨在保護弱勢證人並確保其有效參與司法程序的法律條款的實際應用。
這些現實世界例子展示了Andrew L.-T. Choo的《證據法》中討論的關鍵概念的實際含義。它們說明了理論原則如何在司法決定中應用以及在證據框架內平衡公平、可靠性和正義的持續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