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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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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

Ian Dennis

英文原名: The Law of Evidence

研究生級別的證據法學習,考察其演變、關鍵原則和學說,深入分析可採性、傳聞、特權、舉證責任、專家證詞以及對脆弱證人的保護。

難度等級
高級
學術層次
研究所
證據法傳聞證據特權專家證詞舉證責任脆弱證人

01 / 經典教材推薦

經典教材推薦

引用

Dennis, I. H. (2017). The Law of Evidence (6th ed.). Sweet & Maxwell.

章節摘要

第六版前言

前言概述了《證據法》第六版中包含的重要更新和發展。它強調了立法、判例法和實踐方面的變化,特別是涉及脆弱證人、專家證據和傳聞證據的變化。該版本還包括致謝和感謝,特別提到了已故邁克·雷德梅恩的貢獻。

第一部分:理解證據:法律基礎

證據法導論

本章涵蓋了重要性、相關性和可採性等基本概念。它區分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並探討了證據法透過立法改革和近期判例法的發展。

證據法的目標

討論了審判的理性主義模式、個人權利以及1998年人權法對證據法的影響。它強調程序公平、避免錯誤和追求其他法律價值之間的平衡。

相關性和可採性

本章深入探討了相關性、邏輯相關性和刑事案件中排除性自由裁量權的原則。它包括案例研究以及對排除性規則和PACE第78條下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詳細分析。

事實和事實認定

探討了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之間的區別、對事實認定的法律控制,以及事實認定理論,包括威格摩爾分析、數學模型和敘事技術。

第二部分:獲取證據:審前程序和獲取管制

自證其罪特權和沉默權

考察了自證其罪和沉默權之間的關係、法定限制以及歐洲人權公約的影響。討論了在警察審訊和審判中保持沉默的含義。

供述

涵蓋了PACE第76條下供述的可採性、程序問題、可靠性和自由裁量排除。它還涉及供述對其真實性和後續事實發現的相關性。

辨認證據

討論目擊者辨認的問題、心理學研究、法律應對措施,以及使用特恩布爾準則評估辨認證據。

透過非法或不公平手段獲得的證據

審查排除非法或不公平獲得證據的普通法和法定自由裁量權,包括違反PACE和誘捕問題。

披露和豁免

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的披露義務、公共利益豁免和法律專業特權。

法律專業特權

討論律師-當事人特權和訴訟特權的範圍和限制,包括在某些條件下特權的喪失。

第三部分:提出證據:審判程序和證明原則

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

定義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的概念,以及它們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分配。它還涉及無罪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

證明形式和證明替代方案

涵蓋證詞、文件證據、實物證據、正式承認、推定和司法認知。

證人

探討證人的能力和強制作證義務,包括兒童、智力殘疾人士和被告。

證人詢問

討論主詢問、反詢問和再詢問的程序和原則,包括誘導性問題和刷新記憶。

脆弱和可疑證人

關注脆弱證人的特殊措施、可疑證人的規則和佐證要求。

第四部分:使用證據:排除性規則的範圍和限制

普通法和民事訴訟中的傳聞

考察普通法傳聞規則、其理論基礎以及民事案件中的法定改革。

刑事案件中傳聞法的現代發展

分析刑事司法法下的法定方案、傳聞規則的例外以及與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的合規性。

品格和可信度:概述

審查品格證據的相關性和偏見效應、司法指示以及不良品格證據的心理學。

刑事案件中的不良品格證據

詳述刑事司法法下不良品格證據的可採性,包括具體途徑和解釋原則。

意見和專家證據

討論非專家和專家意見證據、專家的作用和可靠性,以及最終爭點規則。

關鍵概念

1. 證據、推論和證明

**重要性:**直接影響案件結果的事實的重要性。

**相關性:**根據與爭議事實的邏輯聯繫確定哪些證據可以被考慮。

**可採性:**證據被允許在法庭上提出的標準,受法定法和判例法影響。

2. 審判的理性主義模式

**程序公平:**確保證據以對所有當事方公平的方式收集和提出。

**避免錯誤:**強調最小化錯誤定罪和判斷錯誤的方法。

**平衡目標:**權衡準確事實認定的需要與獲取證據的成本和保護個人權利。

3. 傳聞證據

**定義:**在法庭外作出的陳述,用於證明所斷言事項的真實性。

**例外:**各種法定例外允許傳聞被採納,包括在自發情況下作出的陳述、商業記錄和不利於己的聲明。

**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確保傳聞證據不侵犯被告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4. 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

**舉證責任:**一方當事人承擔證明或反駁事實的責任。

**法律責任:**在刑事案件中通常由控方承擔。

**證據責任:**在審判過程中根據提出的證據而轉移。

**證明標準:**證明事實所需的確定性水平。

**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懷疑。

**民事案件:**可能性的平衡。

5. 自證其罪特權和沉默權

**普通法:**保護個人不被強制作出不利於自己的證詞。

**法定修改:**透過立法進行的調整,如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證據法。

**歐洲人權公約影響:**確保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6. 辨認證據

**目擊者證詞:**可靠性問題,關於記憶準確性的心理學研究。

**D條:**指導獲取和使用辨認證據的法律框架。

**特恩布爾準則:**評估目擊者辨認可信度的司法準則。

7. 專家證據

**可採性:**取決於證據是否有助於法庭以及是否基於充分的專業知識。

**可靠性測試:**確保專家證詞基於可靠的原則和方法。

**最終爭點規則:**專家證人不應對法庭必須決定的最終爭點提供意見。

8. 排除性規則和自由裁量權

**PACE第78條:**如果證據的採納會對程序的公平性產生不利影響,則允許排除證據。

**司法自由裁量權:**法院有權排除偏見性超過證明價值的證據。

9. 脆弱證人

**特殊措施:**協助脆弱證人的法律規定,如視訊連結證詞和使用中介。

**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證據法:**為脆弱證人提供保護的關鍵立法。

10. 品格證據

**良好品格:**可用於支持被告的可信度。

**不良品格:**可在2003年刑事司法法提供的特定途徑下引入,包括當它與爭議中的重要事項相關時,或當被告攻擊他人品格時。

批判性分析

1. 證據、推論和證明

重要性、相關性和可採性之間的相互作用構成了民事和刑事訴訟中證據過程的支柱。一個關鍵方面是法院必須進行的平衡行為,以確保採納的證據既相關又不過分偏見。重要性原則確保只考慮重大事實,但它也可能是主觀判斷,導致裁決中的潛在不一致。

2. 審判的理性主義模式

理性主義模式對程序公平和避免錯誤的關注突出了結構化證據方法的重要性。然而,這一模式的嚴格性有時可能阻礙對正義的追求,特別是在程序規則可能排除關鍵證據的情況下。該模式對平衡目標的強調至關重要,但也提出了持續的挑戰:確保司法過程在保持高效和徹底的同時保持公平。

3. 傳聞證據

傳聞是證據法最複雜的領域之一,因為它有可能破壞對抗性程序。傳聞規則的眾多例外,如自發陳述和商業記錄,反映了法律試圖在維持可靠性的同時適應實際現實。然而,歐洲人權公約施加了額外的審查層面,確保傳聞不會損害被告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國內法與國際人權標準之間的緊張關係可能導致複雜的法律困境。

4. 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

法律責任和證據責任之間的區別是基本的,但經常被誤解。刑事案件中的高證明標準(「排除合理懷疑」)旨在防止錯誤定罪,反映了讓有罪者自由比定罪無辜者更好的原則。相比之下,民事案件中較低的標準(「可能性的平衡」)與民事司法的不同目標一致,主要是補償性而非懲罰性。這種二分法雖然合理,但有時在民事和刑事責任並存的案件中可能造成挑戰。

5. 自證其罪特權和沉默權

這些保護是普通法的基石,但不斷受到立法變化和司法解釋的考驗。法定修改,如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證據法下的修改,旨在平衡被告權利與有效執法的需要。歐洲人權公約的影響進一步複雜化了這種平衡,如在Ibrahim訴英國案中所見,法院維護了在沒有法律建議情況下作出的陳述通常應不可採納的原則,確保防止強制。

6. 辨認證據

目擊者證詞的可靠性是一個有充分記錄的關注點,眾多心理學研究證明了人類記憶的易錯性。特恩布爾準則為評估辨認證據的可信度提供了框架,強調需要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保障措施,基於錯誤辨認的錯誤定罪仍然是一個重大問題,突出了在這一領域繼續保持警惕和可能進一步改革的需要。

7. 專家證據

專家證據的可採性和可靠性是關鍵關注點,特別是考慮到現代訴訟日益複雜。「可靠性測試」旨在確保專家證詞基於健全的方法論。然而,專家偏見的可能性和有效反駁專家的挑戰帶來了持續的問題。最終爭點規則,它限制專家對法庭面臨的最終問題發表意見,旨在保護陪審團的作用,但有時可能導致對專家證詞過於限制性的裁決。

8. 排除性規則和自由裁量權

排除性自由裁量權,特別是PACE第78條下的自由裁量權,是確保公正審判的強有力工具。然而,其應用可能不一致,導致對不可預測性的批評。司法自由裁量權對於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量身定製決定是必要的,但它也引入了一定程度的主觀性,可能破壞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9. 脆弱證人

脆弱證人的法律規定,如特殊措施指令,對於確保這些個人能夠在沒有不當壓力或恐嚇的情況下作證至關重要。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證據法代表了重大進步,但實施挑戰依然存在。確保所有脆弱證人得到適當支持需要對法律專業人員進行持續培訓和資源投入。

10. 品格證據

品格證據,特別是引入不良品格,在證明價值和偏見影響之間提出了微妙的平衡。2003年刑事司法法的不良品格證據採納途徑旨在提供明確指導,但其解釋可能有爭議。品格證據對陪審團的心理影響強調了謹慎司法指示以減輕潛在偏見的需要。

現實世界應用和例子

1. 重要性、相關性和可採性

在最近一起備受矚目的刑事案件中,被告先前不相關犯罪活動的證據因其偏見性質超過證明價值而被排除。這一決定體現了法院在確保只有直接相關於爭議事實的證據被採納方面的作用。透過應用重要性和相關性原則,法院平衡了公正審判的需要與不當偏見的可能性。

2. 程序公平和理性主義模式

在涉及複雜金融糾紛的民事訴訟中,當一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披露關鍵文件時,程序公平得到了突出體現。法院決定實施制裁,包括不利推論,證明了程序規則在維護審判過程完整性方面的重要性。這個案例強調了理性主義模式對公平程序以實現公正結果的強調。

3. 刑事審判中的傳聞證據

R訴Horncastle案是傳聞證據在法定例外下被採納的里程碑式例子。被告以歐洲人權公約保護的質證證人權為由對此提出質疑。歐洲人權法院維持了採納,聲明有足夠的保障措施確保公正審判。這個案例說明了國內證據規則與國際人權標準之間的緊張關係,突出了法院如何在這些複雜的法律環境中導航。

4. 混合責任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

在涉及民事和刑事方面的案件中,如欺詐,不同的證明標準帶來了重大挑戰。控方必須在刑事審判中排除合理懷疑證明被告有罪,而民事訴訟中的原告只需要在可能性平衡基礎上證明案件。雙重程序突出了民事與刑事司法中不同目標和負擔,展示了這些基礎原則的實際含義。

5. 自證其罪特權和沉默權

涉及被指控強姦的職業足球運動員的切德·埃文斯案,揭示了圍繞沉默權和自證其罪的問題。在特定例外下使用性歷史證據引發了重大公眾和法律辯論。這個案例強調了保護被告權利與確保正義得到伸張之間的微妙平衡,特別是在涉及嚴重指控的敏感案件中。

6. 目擊者辨認和誤判正義

羅納德·科頓的錯誤定罪,在DNA證據證明其無辜後被無罪釋放,強調了目擊者辨認的陷阱。科頓的定罪主要基於目擊者證詞,後來證明是有缺陷的。這個案例導致了處理目擊者證據方式的重大改革,包括實施特恩布爾準則以減少錯誤辨認和誤判正義的風險。

7. 醫療事故案件中的專家證據

在醫療事故訴訟中,專家證詞至關重要。一個顯著例子是Bawa-Garba案,其中一名兒科醫生因基於專家證據關於護理標準被判犯有嚴重疏忽過失殺人罪。專家證人的可靠性和資格是審判中的關鍵因素。這個案例突出了採納專家證據的嚴格標準的重要性,以確保此類證詞既可靠又相關。

8. 排除性規則和司法自由裁量權

R訴Sang案確立了法官有自由裁量權排除不公平或非法獲得的證據。在最近一個案件中,透過非法搜查獲得證據的排除突出了這一原則的持續相關性。法院在PACE第78條下的自由裁量權確保了程序保持公平,儘管執法人員有非法行為。這強化了司法自由裁量權在保護司法過程完整性中的作用。

9. 脆弱證人的特殊措施

在涉及年輕或智力受損證人的案件中,特殊措施往往至關重要。例如,在一起備受矚目的兒童虐待案審判中,法院允許兒童證人透過視訊連結作證並使用中介來促進溝通。這些措施幫助減輕了證人的壓力,確保能夠有效獲取他們的證詞而不損害其福祉。這說明了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證據法規定的實際應用。

10. 品格證據和陪審團偏見

在一名被指控多次性侵的被告審判中,控方尋求引入被告先前類似罪行定罪的證據。這在2003年刑事司法法的途徑(d)下被採納,用於顯示犯罪傾向。法官向陪審團提供了關於如何適當使用這一證據的明確指示,強調其有限目的。這個案例展示了品格證據如何既是強有力的工具又是潛在偏見來源,需要謹慎的司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