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經典教材推薦
經典教材推薦
引用
Mullis, A., & Parkes, R. (Eds.). (2013). 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 (12th ed.). Sweet & Maxwell.
章節摘要
序言
序言討論了《2013年誹謗法》的影響,強調其平衡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減少法律複雜性和降低訴訟成本的意圖。然而,早期的司法解釋,特別是Lachaux v Independent Print Ltd案,使該法的適用變得複雜,導致了複雜且昂貴的臨時聽證會。上訴法院在Lachaux案中的判決澄清了證明名譽嚴重損害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簡化了法律程序。
第1章:導論
本章提供誹謗法的概述,包括歷史背景、定義和核心原則。它強調保護名譽與維護言論自由之間的平衡。
第2章:誹謗的要素
概述構成誹謗訴訟的必要要素,包括誹謗性陳述、對申請人的指涉和發表。討論暗示和語境等細微之處。
第3章:誹謗抗辯
詳細說明真實性、誠實意見和特權等關鍵抗辯。本章審視成文法和普通法抗辯,提供判例法實例和立法參考。
第4章:救濟措施和程序
本章探討可用的救濟措施,包括損害賠償和禁制令,以及誹謗案件的程序方面。涵蓋審前考慮、審判過程和上訴。
第5章:2013年誹謗法
對《2013年誹謗法》的詳細分析,突出重大變化及其影響。解釋該法的條款,包括嚴重損害、單一發表規則和陪審團審判。
第6章:網路中介的責任
本章討論網路服務提供商和平台對誹謗內容的責任。回顧相關判例法和成文法條款,包括《2013年誹謗(網站營運商)條例》。
第7章:隱私與誹謗
探討隱私權與誹謗法之間的交集。本章討論私人資訊濫用以及隱私與表達自由之間的平衡。
第8章:騷擾與誹謗
本章審視騷擾與誹謗重疊的案例,分析防止騷擾的法律框架和判例法發展。
第9章:特定情境下的誹謗
討論各種情境下的誹謗,如就業、學術界和政治。本章提供定製的法律原則和案例研究。
第10章:比較和國際誹謗法
概述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誹謗法,包括美國、歐盟和大英國協國家。比較法律標準並審視影響誹謗法的國際條約。
附錄:判例和損害賠償裁決
附錄包括各種誹謗相關文件的判例和誹謗案件中損害賠償裁決的綜合清單。
本書提供了對誹謗法的全面和詳細審查,平衡理論基礎與實際應用和判例法。《2013年誹謗法》及其解釋在文本中發揮核心作用,突出持續的法律發展和挑戰。
核心概念
1. 誹謗
誹謗涉及對某人作出損害其名譽的虛假陳述。主要有兩種類型:誹謗書面形式(libel)和誹謗口頭形式(slander)。
2. 誹謗性陳述
如果陳述降低申請人在正直社會成員評估中的地位,使其被迴避或避開,則該陳述被認為是誹謗性的。
3. 發表
要使陳述成為誹謗,必須向除申請人以外的至少一人發表。這包括任何形式的交流,如報紙、社群媒體或口頭言論。
4. 識別
誹謗性陳述必須明確或暗示地指涉申請人。即使申請人未被點名,仍可透過語境或暗示識別。
5. 嚴重損害
根據《2013年誹謗法》,陳述必須對申請人的名譽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損害。對於企業,這包括嚴重的經濟損失。
6. 真實性(原稱正當理由)
真實性是誹謗訴訟的完全抗辯。如果被告能證明誹謗性陳述基本屬實,則不承擔誹謗責任。
7. 誠實意見
如果陳述是意見表達而非事實斷言,被告可主張誠實意見抗辯。意見必須基於發表時存在的事實,並且必須是誠實的人可能持有的觀點。
8. 特權
特權有兩種類型:絕對特權和有條件特權。絕對特權提供完全豁免,即使陳述是虛假的或出於惡意,通常適用於議會和司法程序。有條件特權保護在交流者有法律、道德或社會義務且接受者有相應接受利益的場合作出的非惡意陳述。
9. 2013年誹謗法
該法帶來重大改革,包括:
要求證明嚴重損害。
引入單一發表規則。
限制陪審團審判的推定。
增強抗辯,如真實性、誠實意見和公共利益事項發表。
10. 單一發表規則
此規則規定誹謗訴訟的時效期從首次發表日起算,防止對同一陳述提出多次訴訟。
11. 網路中介的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商和網站營運商可因誹謗內容承擔責任,如果他們在收到投訴後未能刪除內容,除非他們能證明自己不是內容的作者、編輯或發布者。
12. 救濟措施
誹謗的救濟措施包括損害賠償(補償性、加重性和懲罰性)、禁止進一步發表的禁制令,以及道歉或更正。
13. 私人資訊濫用
這是相關侵權行為,保護個人免受私人資訊的未經授權使用。當私人資訊在誹謗情境中披露時,經常與誹謗重疊。
14. 騷擾
騷擾訴訟可能與誹謗並行產生,特別是在持續和不受歡迎的行為造成痛苦或警報的情況下。
15. 比較誹謗法
本書探討各司法管轄區誹謗法的差異,突出法律門檻、抗辯和救濟措施的變化,特別是普通法國家與受歐洲人權法影響的國家之間的差異。
批判分析
1. 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間的平衡
《2013年誹謗法》旨在在保護名譽和確保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平衡。雖然該法簡化法律和降低訴訟成本的意圖值得稱道,但早期的司法解釋使其應用複雜化。Lachaux案例證了證明「嚴重損害」的要求如何創造實際挑戰,將臨時聽證會變成複雜的小型審判。
2. 嚴重損害要求
引入「嚴重損害」門檻旨在防止瑣碎訴訟堵塞法院。然而,其解釋導致了不一致的應用。上訴法院在Lachaux案中的澄清透過將門檻從「實質性」提高到「嚴重性」提供了一些救濟,但這並未完全消除圍繞構成嚴重損害的模糊性。
3. 單一發表規則
單一發表規則是一項重大改革,旨在保護發布者免受對同一誹謗性陳述重複發表的永久責任。這在數位時代特別相關,線上內容可以無限期訪問。然而,此規則也可能限制因誹謗性陳述遭受持續損害的個人的救濟。
4. 網路中介責任
本書突出了網路中介不斷演變的責任,反映了監管線上誹謗的挑戰。《2013年誹謗(網站營運商)條例》試圖劃定網站營運商的責任。然而,這些條例的實際執行仍然有問題,特別是考慮到網路的全球性質和各司法管轄區不同的法律標準。
5. 誹謗抗辯
該法加強了某些抗辯,如真實性和誠實意見,為被告提供更清晰的保護。成文法中的公共利益抗辯與調查性新聞和公共問責原則一致。然而,「誠實意見」的主觀性質和「公共利益」的廣泛範圍可能導致不同的司法解釋,有時使申請人難以預測其案件的結果。
6. 救濟措施和成本
本書批判性地審視誹謗案件中救濟措施的有效性。雖然損害賠償可以提供金錢補償,但往往無法完全修復所遭受的名譽損害。禁制令和道歉是其他救濟措施,但在廣泛線上誹謗案例中可能不夠充分。訴訟成本仍然是許多申請人的重大障礙,可能威懾合法訴訟。
7. 比較和國際視角
誹謗法的比較分析強調了各司法管轄區法律方法的多樣性。例如,美國強調言論自由,對證明誹謗(特別是對公眾人物)有嚴格要求,與英國更傾向於申請人的法律形成鮮明對比。這種分歧可能使跨境誹謗案件複雜化,特別是在網路背景下。
8. 司法判例的影響
司法判例在塑造誹謗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對關鍵案例如Lachaux、Delfi v Estonia和PJS v News Group Newspapers Ltd的分析揭示了法律解釋的動態性質。這些案例突出了法院試圖平衡競爭利益的努力,但也展示了法律中持續的不確定性。
9. 與隱私和騷擾的交集
誹謗、隱私和騷擾之間的重疊日益重要。本書對這些交集的探討反映了現代名譽損害的複雜性。管理這些領域的法律原則仍在演變,法院努力定義清晰的界限。
10. 對法律從業者的實際影響
對於法律從業者,本書為處理誹謗案件的實際挑戰提供了寶貴見解。對成文法條款、判例法和程序方面的詳細分析使從業者具備有效導航這一複雜領域的知識。然而,快速變化的法律環境需要持續學習和適應。
實際應用與例子
1. 媒體和新聞中的誹謗
由於媒體在向公眾傳播資訊方面的作用,經常面臨誹謗訴訟。《蓋特利誹謗與中傷法》中討論的原則經常應用於涉及報紙、電視和線上平台的備受矚目的案例。例如,Lachaux v Independent Print Ltd案說明了「嚴重損害」要求的實際影響,申請人必須證明發表的陳述造成了重大名譽損害。
例子: 2017年,演員傑弗里·拉什在澳洲成功起訴《每日電訊報》誹謗,該報發表文章指控他行為不當。法院判給拉什大額損害賠償,強調準確報道的重要性以及誹謗性陳述的潛在後果。
2. 線上誹謗和社群媒體
社群媒體的興起使誹謗性陳述快速廣泛傳播的可能性成倍增長。網路中介,如Facebook、Twitter和Google,經常捲入誹謗案件,如書中對網路中介責任的分析所討論的。
例子: 在英國,一個著名案例涉及商人麥卡爾平勳爵,他在Twitter上被錯誤指控涉及兒童虐待。誹謗性推文被廣泛分享,導致重大名譽損害。麥卡爾平對發推或轉推虛假指控的個人採取法律行動,導致道歉和和解。
3. 企業環境中的誹謗
企業可能因誹謗性陳述受到重大影響,特別是那些影響其財務地位和客戶信任的陳述。本書討論企業在誹謗案件中面臨的特定挑戰,如證明嚴重經濟損失。
例子: Tesco Stores Ltd v Guardian News and Media Ltd案涉及《衛報》發表的指控,暗示特易購參與了避稅。特易購起訴誹謗,導致《衛報》發表道歉和更正的和解,展示了公司的名譽風險和報道事實準確性的重要性。
4. 政治誹謗
政治家和公眾人物由於其高公眾形象經常成為誹謗性陳述的對象。本書對真實性和誠實意見等抗辯的探討在這些情境中特別相關。
例子: 在美國,薩拉·佩林訴《紐約時報》誹謗案引起了重大關注。佩林起訴該報社論,錯誤地將其政治行動委員會與大規模槍擊事件聯繫起來。該案突出了證明實際惡意的挑戰,這是美國誹謗法對公眾人物的要求,與英國的方法形成對比。
5. 誹謗與隱私重疊
誹謗與隱私的交集日益相關,特別是涉及私人資訊濫用的案例。本書討論法院如何平衡隱私權與表達自由。
例子: PJS v News Group Newspapers Ltd案涉及防止發表知名個人私人資訊的禁制令。最高法院維持禁制令,強調隱私的重要性以及即使資訊已部分進入公共領域時嚴重損害的可能性。
6. 就業中的誹謗
職場中的誹謗性陳述可能嚴重影響職業名譽和事業。本書涵蓋誹謗法如何適用於就業情境,包括內部溝通和推薦信。
例子: 在McManus v. Beckham案中,申請人(理髮師)起訴維多利亞·貝克漢姆誹謗,因為她對其服務作出貶損評論。法院支持麥克馬納斯,突出了在職業環境中作出的誹謗性陳述造成名譽損害的可能性。
7. 國際誹謗案例
本書對各司法管轄區誹謗法的比較分析對於理解全球格局至關重要。法律標準的差異可能影響案例如何在國際上追求和解決。
例子: 在Google Inc v Trkulja案中,澳洲法院裁定Google可能被視為透過其搜尋引擎找到的誹謗內容的發布者。這一決定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裁決形成對比,如美國,網路中介在《通信規範法》下享有更廣泛的保護。
8. 公共利益抗辯
公共利益抗辯保護在公共關切事項上作出的陳述,即使它們是誹謗性的。這一抗辯對記者和舉報人特別相關。
例子: 在Flood v Times Newspapers Ltd案中,英國最高法院認為報紙可以依靠公共利益抗辯報道警方對涉嫌腐敗的調查,即使指控最終沒有根據。該決定強調了負責任新聞的重要性以及媒體在告知公眾方面的作用。
9. 誹謗與諷刺
諷刺作品有時可能導致誹謗訴訟,如果個人感到其名譽受到損害。本書對誠實意見抗辯的討論在此相關。
例子: 美國最高法院的Hustler Magazine, Inc. v. Falwell案涉及傑里·法威爾聲稱誹謗的惡搞廣告。法院支持《好色客雜誌》,強調言論自由的保護,特別是對諷刺和惡搞表達的保護。
10. 科技對誹謗法的影響
科技進步持續重塑誹謗法的格局。本書強調法律適應以解決深度偽造和匿名線上言論等問題的需要。
例子: 深度偽造技術的普及對誹謗法提出了新挑戰,因為它允許創建高度逼真但虛假的影片,可能損害名譽。世界各地的法律系統正在努力解決如何有效應對這些新形式的誹謗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