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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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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西尼斯與迪肯侵權法

Simon F. Deakin et al.

英文原名: Markesinis and Deakin's Tort Law

全面的英國侵權法大學部教科書,已更新最新最高法院判決和立法改革,涵蓋過失、故意侵權、經濟侵權、嚴格責任、隱私、誹謗、抗辯和救濟,包含批判分析和實用指導。

難度等級
入門
學術層次
大學部
侵權法過失責任嚴格責任隱私法誹謗法經濟侵權

01 / 經典教材推薦

經典教材推薦

Citation:

Deakin, S. F., & Adams, Z. (2019). Markesinis and Deakin's Tort Law (8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章節摘要:

《馬克西尼斯與迪肯侵權法》是一本全面的侵權法教科書,精心更新以反映最新法律發展,包括眾多最高法院判決和重大立法變化。本書分為八個部分,每個部分關注侵權法的不同方面。以下是各部分的詳細摘要:

第一部分:設定背景

引言: 探討侵權法所處的十字路口、侵權與契約的區分,以及侵權中不當行為的基本要素和政策考慮。

新手侵權律師的建議: 為侵權法新手提供實用建議,強調司法思維、學術和實務關切的交集,以及侵權法在解決現代問題時面臨的挑戰。

第二部分:過失侵權

原則上確立責任:注意義務: 討論義務概念、損害類型和注意義務的表述。

過錯責任:違反義務: 審視違反義務的概念、專業標準以及風險與預防成本的平衡。

造成損害的責任:因果關係與遠因: 涵蓋因果關係調查、「若非」測試以及遠因和介入行為的概念。

第三部分:特殊形式的過失

占有者和建築商的責任: 詳述占有者在成文法和普通法下的責任以及建築商和地方當局的責任。

違反法定義務: 分析違反法定義務的民事責任性質和此類申請所需的組成要素。

公共和法定機構的責任: 探討政府和法定機構的獨特責任,包括過失和越權行為。

第四部分:對人身的干擾

故意干擾: 定義並詳述攻擊、毆打、非法監禁和騷擾。

惡意起訴: 討論確立惡意起訴申請所需的要素。

第五部分:土地、動產和故意干擾經濟利益

干擾動產: 涵蓋動產侵占、轉換和過失。

土地侵占: 詳述侵占的要素和可能的抗辯。

妨害: 討論私人和公共妨害、責任基礎和可用抗辯。

欺詐: 分析欺詐侵權,重點關注虛假陳述和因果關係。

經濟侵權: 探討對契約和商業關係的不當干擾,包括誘導違約和串謀。

第六部分:更嚴格的責任形式

萊蘭訴弗萊徹案規則: 解釋與危險活動嚴格責任相關的要求和抗辯。

動物責任: 討論各種法律條款下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

雇主責任: 涵蓋雇主對僱員的侵權責任。

替代責任和不可委託的義務: 分析替代責任和不可委託義務的擴張,特別是在僱傭關係背景下。

產品責任: 回顧產品責任法的演變和現狀。

第七部分:人類尊嚴的保護(私法中)

誹謗和傷害性虛假陳述: 討論誹謗的要素、抗辯和救濟。

人類隱私的保護: 探討對隱私的法律保護,包括侵犯和人格盜用。

第八部分:抗辯和救濟

抗辯: 詳述侵權法中可用的各種抗辯,如共同過失和同意。

損害賠償: 分析損害賠償的原則和類型,包括補償性、懲罰性和名義性損害賠償。

其他救濟和多重責任: 討論禁制令、共同和並發責任,以及侵權申請人可用的其他救濟。

核心概念:

注意義務

過失法的基礎原則,要求個人行使合理注意以避免對他人造成傷害。

建立義務涉及三階段測試:損害的可預見性、當事人之間的緊密關係,以及施加義務是否公平、正義和合理。

里程碑案例: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確立了「鄰人原則」。

違反義務

發生在一個人的行為低於在具體情況下期望的注意標準。

標準通常是「合理人」的標準。

考慮因素包括傷害的可能性、潛在傷害的嚴重性和採取預防措施的負擔。

因果關係

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的違反義務行為造成了傷害。

包括兩個主要測試:事實因果關係(「若非」測試)和法律因果關係(接近性和遠因)。

著名案例:Barnett v. Chelsea & Kensingto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1969)。

損害的遠因

將責任限制在合理可預見的後果。

主導案例是The Wagon Mound (No. 1) (1961),確立如果損害太遠,則不可追償。

嚴格責任

無過錯責任,在特定情況下施加,如Rylands v. Fletcher (1868)案規則對危險活動。

涵蓋產品責任和動物責任等領域。

替代責任

對雇主在僱員履行工作職責期間實施的侵權行為施加責任。

重要發展包括將此原則擴展到「類似僱傭」的關係。

誹謗

保護個人免受損害其聲譽的虛假陳述。

要求證明誹謗性陳述、發表和對申請人的指涉。

抗辯包括真實性、誠實意見和特權。

隱私

防止不當侵犯個人私生活的法律保護。

透過判例法和法定發展演變,特別是在數位技術背景下。

妨害

處理以不合理干擾他人使用或享受其財產權利的方式使用財產。

包括私人和公共妨害申請。

經濟侵權

防止對貿易或商業利益的非法干擾。

主要侵權包括誘導違約、威脅和串謀。

損害賠償和救濟

旨在補償受害方、恢復其原始地位或威懾不當行為。

類型包括補償性、懲罰性、名義性和加重性損害賠償。

救濟還包括禁制令和具體履行。

人權與侵權法

人權原則對侵權法日益增長的影響,特別是在隱私和誹謗等領域。

《1998年人權法》在塑造現代侵權法中具有關鍵作用。

批判分析

注意義務的演變

注意義務從Donoghue v. Stevenson到現代三階段測試的演變反映了向更結構化和可預測方法的轉變。然而,義務的施加仍然具有固有的靈活性,允許法院適應新的社會挑戰。批評者認為這種靈活性可能導致判決的不可預測性和不一致性。

司法創新與立法變化

第八版突出了最近最高法院判決對侵權法的重大影響,特別是在替代責任和不可委託義務等領域。司法創新往往超過立法變化,導致動態的法律環境。這種積極的司法方法既因其回應性受到讚揚,也因可能過度介入立法領域而受到批評。

因果關係與遠因

因果關係和遠因概念在限制責任方面至關重要,確保被告不會對不可預見的後果承擔責任。「若非」測試雖然基礎,但有其局限性,特別是在涉及多重原因的複雜案例中。The Wagon Mound (No. 1)確立的遠因方法平衡了公平需要與防止無休止訴訟的需要。然而,有些人認為這種平衡在實務中難以維持。

侵權法的經濟分析:

本書深入探討侵權法的經濟分析,討論科斯定理、交易成本和成本內化。這種觀點強調效率和社會成本的最小化。雖然這種方法提供了有價值的見解,但可能因潛在地將經濟效率置於正義和公平之上而受到批評。

保險的作用:

保險在塑造侵權法中的作用得到廣泛分析。保險影響原告和被告的行為,影響追求申請和責任範圍的決定。保險與侵權法之間的相互作用引發了關於道德風險和侵權法真正目的的問題——是補償受害者、威懾不當行為,還是分散損失。

嚴格責任與公共政策:

嚴格責任的施加,特別是在Rylands v. Fletcher背景下,反映了旨在管理固有危險活動的公共政策考慮。雖然這一學說確保從某些活動中受益的人承擔相關風險,但可能被視為嚴厲,特別是對從事其他合法活動的小企業或個人。

替代責任與不可委託義務:

替代責任和不可委託義務的擴張反映了向組織責任的更廣泛趨勢。這種轉變承認現代僱傭關係的複雜性,但也引起對責任邊界的關切。建立替代責任的標準,特別是涉及故意侵權的案例,繼續發展,引發關於公平性和可預見性的辯論。

隱私與數位時代挑戰:

本書討論數位技術帶來的新興挑戰,特別是在隱私和誹謗領域。這些侵權的演變性質反映了需要平衡表達自由與個人尊嚴保護。「監控資本主義」和資料貨幣化的興起提出了新的法律問題,未來版本需要更詳細地解決。

人權影響:

人權法對侵權法日益增長的影響是一個重要主題。人權原則納入侵權申請,特別是關於隱私和誹謗,反映了將基本權利整合到私法中的更廣泛趨勢。這一發展增強了個人權利的保護,但也使法律環境複雜化,因為法院必須平衡競爭利益。

對律師和從業者的實際影響:

對新手侵權律師的實用建議強調了理解司法推理、學術理論與實際現實之間的相互作用,以及訴訟中的戰略考慮的重要性。本書對現實世界應用的強調確保它不僅是學術文本,也是從業者應對侵權法複雜性的寶貴資源。

現實世界應用和例子:

產品責任:

在現實世界場景中,產品責任案例通常涉及缺陷產品造成的傷害。實施歐盟指令85/374/EEC的《1987年消費者保護法》為生產者確立了嚴格責任。例如,如果消費者因家用電器的缺陷而受傷,即使製造過程中沒有過失,生產者也可能承擔責任。

醫療過失:

醫療過失申請是侵權法實務的常見例子。這些涉及醫療專業人員未能提供預期的注意標準,導致患者傷害的情況。Bo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1957)等案例說明法院如何基於醫療專業知識確定注意標準。

數位時代的誹謗:

社群媒體的興起導致誹謗案例增加,個人和企業尋求對網上虛假陳述造成聲譽損害的救濟。《2013年誹謗法》現代化了誹謗法以應對這些挑戰,強調申請人需要證明對其聲譽的嚴重傷害。

占有者責任:

財產所有者和占有者必須確保其場所對訪客安全。《1957年和1984年占有者責任法》分別概述對合法訪客和侵入者的義務。例如,如果顧客在超市因未充分標記的濕地面滑倒,超市可能在占有者責任下對傷害承擔責任。

環境侵權:

妨害申請經常出現在環境背景下,如污染或噪音干擾。例如,社區可能對排放有毒氣體干擾居民享受其財產的工廠提起私人妨害申請。經濟活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平衡是此類案例的關鍵考慮。

僱傭中的替代責任:

如果侵權是在履行僱傭過程中實施的,雇主可能對其僱員的行為承擔替代責任。一個著名案例是Lister v. Hesley Hall Ltd (2002),學校對管理員實施的性虐待承擔責任。這一案例說明了用於確定故意侵權替代責任的「密切聯繫」測試。

隱私與資料保護:

隨著資料隱私重要性的增加,侵權法已適應解決個人資料洩露。濫用私人資訊侵權,如Google Inc. v. Vidal-Hall (2015)案例所見,顯示法院如何演變以保護個人隱私權免受未經授權的資料收集和傳播。

專業過失:

律師、會計師和建築師等專業人員如果其服務低於預期的注意標準,導致客戶的經濟損失或其他傷害,可能被起訴過失。Henderson v. Merrett Syndicates Ltd (1995)案例證明了專業人員對客戶的注意義務以及契約和侵權中並發責任的可能性。

公共當局責任:

地方議會和政府機構等公共當局在行使其法定職責時可能因過失而承擔責任。在Barrett v. Enfield LBC (2001)中,法院承認地方當局對其照顧的兒童負有注意義務,突出了公共政策與侵權責任之間的複雜相互作用。

人身傷害申請:

人身傷害申請是侵權法最常見的應用之一。這些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場所傷害以及滑倒和跌倒。這些案例中判決的補償涵蓋醫療費用、損失收入以及痛苦和折磨。例如,在Smith v. Leech Brain & Co Ltd (1962)中,原告因導致癌症的燒傷獲得損害賠償,說明了「以受害者現狀為準」的原則(「蛋殼頭骨」規則)。

人權整合:

人權整合到侵權法中具有重要的現實世界影響。例如,涉及隱私權或免受歧視自由的申請通常援引《1998年人權法》。Campbell v. MGN Ltd (2004)案是一個里程碑判決,隱私權與表達自由相平衡,為未來案例設定重要先例。

保險與補償制度:

保險在侵權申請中的作用不能被誇大。保險覆蓋往往決定追求申請的可行性和獲得補償的可能性。侵權法與保險之間的相互作用在機動車事故中很明顯,強制保險計劃確保即使有過錯方無法支付,受害者也能獲得補償。